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刘某(化名)于2006年经人介绍在河南省加入以“某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2007年来到萍乡市区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购买2800元/套产品或份额即可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不实际给付产品),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产品作为返利或级别升迁的依据。
刘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并管理传销组织成员商定以“韩菲丽人”作为该传销组织推销产品。刘某与张某(化名)一起组织该传销组织B级会员每月在长沙、武汉等地开会,并使用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取下线传销所得,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下线业绩报酬。至2012年5月案发为止,刘某直接或间接下线超过30人,累计层级超过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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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实际不给付产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与同案犯所起的作用与其所处的层级有密切关系,且均积极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故本案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