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传销,如今“改头换面”可能悄悄又“潜伏”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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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1-01-13T9:12:34 人气:9

传销,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给参与者带来钱财损失,和精神创伤的双重打击,还可能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新型网络传销更是让人防不胜防。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李伟局长做客《秦风热线》,介绍我省打击传销工作。

1、如何看待当前传销的形势及危害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微信、QQ、抖音等各类APP社交工具作为新的营销方式被广泛运用。传销组织从线下向线上转移,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模式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区块链”“虚拟币”等名义从事新型传销活动。

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发现越来越难。监测情况显示,网络传销已逐步取代聚集式传销成为主流,附着隐藏于群众的衣食住行、健康保健、投资、教育、招聘、扶贫、社交、旅游等各行各业。随着信息技术更新迭代,传销组织逃避查处打击的能力也在逐渐增强,网站域名不定期更换,服务器异地甚至国外托管,计酬制度等关键内容只在点对点视频、语音或集中会议上进行讲解,违法行为日趋隐蔽。违法手段更加智能,取证越来越难。各类网站平台、社交工具、论坛、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群众生活常用的交流和资金支付工具,已成为网络传销传播有害信息、组建团伙、收取和转移传销资金的主要载体,违法资金通过多次转账、套现等进行转移。传销收费、返奖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运行,资金在账户上停留时间短、分散快,进一步增加了调查取证和追缴的难度。违法涉众更加广泛,危害越来越大。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时空和人际关系界限,依托网络平台容易实施并快速扩张,涉众面巨大,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如去年我省查处的“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人员超过800万人,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跨领域、跨地域的网络传销大要案件也在增多,投资受损人员规模大、聚集上访意愿强烈、组织性趋强,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为对抗查处,恶意制造和传播谣言,挑战法律权威。

另一方面,异地聚集式传销组织也未禁绝,在监管部门长期严打中,异地聚集式传销组织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打法律的“擦边球”,和监管部门“躲猫猫”“打游击”,存在一打就散,一松就聚,打而不死的现象。同时,聚集式传销组织还在通过互联网招聘、婚介交友平台等发展下线,谋求向网络传销转型,危害越来越大。

2、“传销”和“直销”有何区别?如何辨别?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条例规定经商务部门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目的是直销员通过销售直销产品或者服务取得酬劳的一种销售方式。

而传销的目的并不是以销售商品或服务取得酬劳,而是通过拉人头、吃下线,层层计酬取得高额返利,其本质是欺诈。当消费者遭遇到:

1.交入门费: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报酬或提升级别。

2.发展下线:拉人头,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多层级返利: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当发现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极有可能就是传销了,我们就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误入传销组织!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商务部门网站查询到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直销员的相关信息。

3、2019年,我省处置了“某品牌”事件,使直销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2019年1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等13个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我省按照要求,迅速行动,检查“保健”类店铺21267个,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7666个。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2006次,受理消费者关于“保健”市场的申诉举报1044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14万元。

清理网络虚假信息46条,整改网站、App、公众号55个,依法关闭网站、App、公众号8个,撤消所涉直销产品备案1个,撤销经销商直销经营资格17户,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7户,吊销营业执照12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85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件。

全省共行政立案410件,案值715万,结案328件,罚没款225万元。公安部门侦办刑侦案件10件,涉案金额3800余万元。

同时,在全省开展对某品牌公司及关联市场主体的全面核查排查,共核查关联市场主体267家,约谈某品牌分支机构负责人、经营户,梳理既往涉及“某品牌”关联市场主体投诉举报及处置情况。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某品牌陕西分公司所在地雁塔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品牌陕西分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蓝田县市场监管局对蓝田县怡生堂保健按摩店(经销商樊乐店铺)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査。经过4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共立案5起,罚没685万余元。

4、组织和参与传销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传销活动中的三类人员,即组织者、骨干分子、一般参与者,分别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组织者指在传销中负责组织策划的,具有核心和不可替代作用,处于人员链和金钱链顶端的人员,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骨干分子是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发展人员数量多、获利数额大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在传销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参加者是指其他参加传销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独资企业等。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也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进行了规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就应该予立案追诉。

传销被纳入《刑法》,是我国对打击传销表明的态度,也是对传销份子的强烈一击,任何人都别想钻法律的空子,在没有修正刑法224条以前,传销只能按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处理,修正之后,增加了组织领导犯罪的规定,更加强了对传销份子的威慑力和惩罚力度。

原标题:警惕!曾经迷惑你的传销行为,如今“改头换面”可能悄悄又“潜伏”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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