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加大打击传销力度,甄别以电商微商等名义开展的新型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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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1-12-23T10:30:47 人气:19

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纲要》在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方面提到,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借助技术手段甄别新形势下以电商、微商、消费返利等名义开展的新型传销行为,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交新零售、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快速崛起,一些传销组织也进行了“升级伪装”,采用所谓“微商”“电商”“消费返利”“消费投资”“旅游互助”“虚拟币”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企业在求发展、搞创新的时候法律意识不强,屡屡碰触法律红线,陷入传销泥潭不可自拔。

以“壹品大盛涉传案”判定为例——

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壹品大盛国际贸易(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处罚决定书显示,现查明,“壹品大盛跨境购”网上商城是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自上线运营至被查获之日止,已发展人员2348人,收取“加盟费”1335015元,商城销售免税商品27606宗,销售金额5917996.08元。商城运行数据存储在国健科技管理维护的“壹品大盛跨境购”小程序后台服务器中。当事人对发展人员给予不同返佣奖励和对商城销售商品收入予一定的计酬返利,其规则具有明显的“入门费”“层级关系”和“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为传销。

而壹品大盛国际贸易(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解释:“壹品大盛会员推广模式是通过正规律师审核监督的,推广奖励和业绩提成只限两级未超过三级收益,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就涉嫌传销,这是法律规定,所以壹品大盛跨境免税电商是合法合规的推广模式。”

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为,当事人通过线上线下推介相结合,线上注册方式发展人员,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对原会员直接发展的新会员以人员数量为计算依据,以“市场推广费”为名义,以300元/人为标准给付报酬(包括30元商城购物券),对发展新会员达到60人以上者,则以340元/人给付报酬,属于“拉人头”式销售。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的,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情形,构成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传销行为。

二是当事人以“技术服务费”等为名义,要求会员以899元/年为标准变相交纳费用,从而获得个人专属店铺二维码及链接,作为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属于骗取“入门费”式销售。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情形,构成了变相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的传销行为。

最终,“壹品大盛”合计被罚没1947456.84元。

其实,在近些年的一些涉传案件中不难看出,不管是打着“新零售”、“微商”还是“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的新经营模式,只要是涉及到拉人头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比如娃哈哈的妙眠、贝因美集团妈妈购星店、光明新零售等等都因这几点曾陷入传销舆论。

这次发布的《纲要》中再次强调要“借助技术手段甄别新形势下以电商、微商、消费返利等名义开展的新型传销行为”,可见,以新零售名义或者任何名义出现的所谓创新模式,只要跟传销模式相关都将会面临严厉打击。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来源:综合舆情观察网报道,如涉侵转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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