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妥善处理一起涉嫌以“保健养生”为噱头的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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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3-11-20T16:24:19 人气:4

近日,河南省沁阳市涉众型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市场监管局、崇义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妥善处理了一起涉嫌以“保健养生”为噱头的聚集性授课传销行为。

10月27日,根据群众反映,沁阳市某某养生馆店内经营的保健食品,主要针对老年群体,宣称可以治疗多种疾病,鼓励老年人购买,涉嫌以“保健养生”为噱头开展聚集性授课的传销行为。经了解,沁阳市某某养生馆,位于崇义镇,今年8月份以来,该养生馆多次举行集体性授课,通过免费发放体验卡、赠送礼品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并称其能够治疗多种疾病,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前期摸排情况,专班办公室组织市场监管局、崇义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于11月1日上午9时利用该店再次组织宣讲的有利时机,在确保不出现突发事件的前提下,制定妥善预案,进行现场处置。目前,已责令该店停止违法行为,该风险隐患得到化解。

工作人员现场向群众揭露传销手法、详细讲解传销欺诈本质及危害性,宣传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意义,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告知群众要理性消费,认清传销分子“招商加盟”“保健养生”“消费养老”等传销骗局,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喜欢占便宜”的心理进行传销诈骗,有效提升自我防范、自觉抵制、主动举报的意识。随后,工作人员与群众建立联系沟通机制,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彻底将该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传销的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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