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赵某伙同唐某生、胡某霞(均已判决)等人在镇江新区从事“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不生产、销售任何商品,不提供任何服务,要求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参加者直接或者间接不断发展下线,实行“五级三晋制”,人员等级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即老总级别),按照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在镇江新区共有6个传销家庭。2018年3、4月份,被告人黄某担任“黄某家庭”大总管,负责家庭总体管理,主持家庭会议等;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担任“胡某霞家庭”自律总管,负责检查记录各家庭人员违规情况等。
至案发时,二被告人所在的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已超过30人,传销层级达三级以上。黄某参与传销亏损3773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赵某实际获利17641元。
被告人黄某、赵某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8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赵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赵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虚拟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考量被告人黄某、赵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均可以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赵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六百四十一元,予以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