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财务主管与部门经理非法集资诈骗5500万 共同犯罪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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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1-07-15T11:45:23 人气:2

东北网6月15日讯(记者 佘雨桐) 1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发布李某、初某集资诈骗案典型案例。

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初某经预谋,在哈尔滨市成立向公众吸收存款的理财公司,由李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和贷款单,由初某负责整个理财进款单,初某享有整个理财总额24%的收益。2013年7月,李某冒用宋某梁的身份注册成立了黑龙江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在该公司化名为“丁总”,以公司财务主管的名义实际掌控公司整体业务;初某担任该公司事业一部经理,实际掌控公司理财部(所有进款项)。

李某聘用张某君为公司总经理,下设四个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初某、财务部负责人路某、贷款部负责人贾某(另案处理)、行政部负责人徐某(另案处理)。在社会上招收业务员,通过多家媒体做广告宣传,以虚假的P2P经营模式、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鉴定,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向社会公众249人非法吸收存款总计55 350 000元,反息金额为299 199.13元,返本金额为7 820 000元,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为47 230 800.87元。期间,李某将公司大量资金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个人挥霍总计15 364 782元;初某将非法集资款的24%作为提成款个人支配并非法占有,总计5 963 612元,以个人名义非法向8名投资参与人介绍、出售理财,非法吸收存款2 340 0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 890 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是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是主犯。法院依法认定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认定初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9 146 350.47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李某、初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8 371 605.53元。(李某和初某于2015年11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八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了解,集资诈骗的投资人多为老年人和低收入群体,他们损失的往往是用于治病、养老的积蓄,这些钱对投资人的生活影响十分巨大,也可能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扣押赃款900多万元、多套被告人的房产及商场的摊位,香坊区处非办将上述扣押财产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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