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日前,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禁止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为其提供培训、住宿等场所。
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传销活动发展蔓延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但传销活动在我市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居民、单位为了个人和单位的利益,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分子,使传销人员有了活动场所,传销活动得以生存,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
通告指出
→ 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在三日内由出租人或出租单位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通告发布后
由房屋出租者自行清查
并主动清退传销人员
做到人要离房,物要出屋
对主动清退的单位和个人
不予追究责任
自行清退有困难的
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凡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不自行清理,也不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或市场监管分局报告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处理。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出租屋业主中属党政机关干部、国家公务员的,除依法处罚外,同时将涉案情况通报纪委监察机关。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发现有出租房屋给传销组织或人员的
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揭发、举报
对包庇、纵容传销活动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