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7日发布的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中,包括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暴力传销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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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传销人员陶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宜春市袁州区。根据传销组织的安排,陶某某将高某波带入传销窝点,郭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机,遭到高某波的拒绝。
因高某波情绪激动,在房间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进入房间,帮助控制高某波。随后,孟某某抢走高某波的手机,安某某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
见高某波仍不配合,在房间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进入该房间共同控制高某波。高某波从裤袋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要求离开。安某某、张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抢刀,其他同伙也一齐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张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从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安某某胸腹部被刺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安某某符合锐器刺击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张某某枕部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某左手拇指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3月6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月21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高某波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客观上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月15日决定对高某波不起诉。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宜春市袁州区公安分局阐明拟不起诉的理由,公安机关表示认可。主办检察官向不法侵害人安某某亲属开展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工作,其亲属表示接受处理结果。